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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顶替”等同“招工”致“个人谋利”,六年置换三年视为“工龄谋利”,国家督办无济于事

时间: 2026年4月20日 作者:314127396 来源:网络整理 点击: 49次

—— 一个从未学过《行政法》的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定

“父亲用提前6年退休、放弃6年工作机会的代价,为我换来一个提前二年多入职的工作机会。现在,他们却将这场符合政策倡导就业条件下家庭牺牲剥离,机械地认定我‘个人工龄谋利’,甚至因此将我年龄改大两年多,导致被非法剥夺劳动权近三年并造成七十余万元经济损失,而在五年时间内,省市二十余次交办国家督办均被弄虚作假过关。”

韩先生的诉求,直指一桩由历史遗留问题引发,并因当下行政违法、程序失范而加剧的典型案件。这不仅是个人权益之争,更是对行政机关如何依法、合理处置特殊历史问题,以及国家监督权威能否在基层落地的尖锐拷问。

一、政策背景:特殊的“顶替” vs 普通的“招工”

自1964年至1986年间,国家分阶段实行了父母退休、子女顶替的新型劳动就业制度。1975年间的顶替更是国家为解决就业压力大、企业人员老化的现状,实行在不增加就业岗位,又不增加城镇户口的情况下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举措。韩先生也就在此就业政策下。其父亲主动申请提前6年病退。由多名子女中较小的韩先生顶替上班,唯一有缺陷的是韩先生此时的年龄刚满13岁,所以档案中年龄有涂改字样。2017年韩先生原所在单位。为监察体制改革所需要,对所有转隶人员进行了依法认定,当年集体研判结论认为:韩先生的退休年龄仍然以实际年龄计算,即1962年10月出生。2019年1月,在档案由原单位转现任单位时,经办的人事主任偷毁掉了检察机关的集体研判结论。事后出具毁掉的理由于法无据。而检察机关认定理由成立的依据为,顶替不是普通招工,取得的岗位和户口是父子互换的,而年龄尚小(实际当时没具体年龄规定)过早取得工作的工龄,也是其父亲牺牲6年工龄这一更多的利益而取得,二者综合考虑,牺牲的利益更多。这也符合行政法的“合理行政”原则的要求。所以工龄不存在“双谋利”情形中的一个谋利。

二、 争议焦点:年龄认定的双重错误

2020年,韩先生依转隶后的单位认定年龄,将面临退休,于是再次依法研判,现任单位依据其档案里一工资调整表的记载(1960年1月)将其年龄改大两年多。此时,尚不知韩先生原单位有研判结论。这一认定的思路存在根本性错误:

混淆概念,错误适用法律:经办机关将“顶替”机械等同于“招工”,直接套用《中组部2015年2月4日解答》第六条关于“对因招工、入伍等填大年龄的”规定。这完全忽视了“顶替”场景中“父亲放弃六年工作机会这一决定性前提。将家庭整体牺牲置换来的资格,曲解为当事人个人为“得利”而填大年龄,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与法律适用对象的根本错误。

违背“合理行政”原则: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,符合公平、公正的要求,尤其是行政裁定行为,更应符合“人情事理”。在本案的年龄认定这一裁决性行政行为中,相关机关故意或过失地完全排除了“父亲申请提前六年病退”这一最核心的相关事实。父亲的牺牲使得家庭总收入及工作机会并未因顶替而净增,而顶替又符合当时政策要求。在此情况下认定子女“谋利”,违背基本事理与人情,是典型的滥用行政裁量权,不符合“合理行”的实质内涵。

三、 程序违法:从“能力缺失”到“主观恶意”的升级

更严重的问题,隐藏在行政与信访程序之中:

执法依据荒唐,能力严重缺失:案发后当事人提出违反了《行政法》合理行政原则的情况下,区纪委、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“从未学过《行政法》”。更令人愕然的是,有x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竟声称“所有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时,此行政行为不适用《行政法》,只适用《公务员法》”。这暴露出部分执法人员不仅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,甚至对法律位阶《行政法》作为上位法的基础地位)的认识都是混乱的。其决策并非基于法律原则,而是对上级文件的模糊、片面理解。

信访督办环节涉嫌弄虚作假,对抗上级监督:在省、市20余次转交办未果的情况下,国家信访局于2024.5,24日(督办件到达该区信访局日期)督办此案后,相关责任单位出具的《处理意见》被指存在严重不实。经比对,该意见:

刻意隐瞒了“父亲申请提前六年病退”这一关键事实,使得上级无法看到“顶替”的对价全貌。

绝口不提此前检察院作出的“不存在双谋利情形”的原始有利认定(据悉该认定已被相关室主任个人偷偷处理掉)。

在引用《中组部2015年……解答》第六条时,恶意删除了其中为避免重复谋利字样的实质性要件表述,使文件原意面目全非。

忽略2020年市某委提出的此情形非”双谋利”,由组织研判认定的咨询意见。

这些行为涉嫌违反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<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“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”的规定,性质已从“不懂法”演变为“故意违法”。

四、 违法根源:为掩盖旧错与规避问责

为何事实清楚、法律明确的案件,会走入如此僵局?据反映,深层原因可能在于:

一是害怕“翻旧账”引发连锁反应。过去类似依据不当行政裁决可能不止一例,纠正本案恐使其他历史错误暴露,引发群体性质疑。原室主任管某在2020年1月坦诚:我在组织部时都是这样搞的,此事一旦纠正,会导致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复查,产生群体性事件。

二是规避自身决策责任。在2020年7月左右,相关部门内部研究时可能已意识到认定有误,但苦于错误的退休决定已于数月前作出并执行,此时纠错,意味着承认错误并需追责。于是,选择“将错就错”,持续以各种理由敷衍当事人、忽悠上级督办,试图将问题拖入僵局。责任单位的知情人悄悄告诉当事人,不要申诉了,仅凭你的一己之力。怎么能战胜的这个强势单位的相关责任人?区级退休领导也奉劝:这个单位从来不承认错的。人社局相关科长也奉劝:你听说过他们认过错的吗?某千人大局纪委领导称:这块的问题不只你这一个,我们也曾焦头乱额。

五、 结语:当历史尘埃撞上失范的“法理”

韩先生身上曾有的中部特大市检察院授予的“检察业务尖子”称号、省检察院授予的“个人二等功”等荣誉,与其今日维权无门的处境形成刺眼对比。此案已超越简单的退休年龄争议,成为检验依法行政成色、审视信访督办效力的试金石。

“国家信访督办”本应是解决疑难问题的利器,在此案中却疑似被基层的“文字游戏”和选择性汇报所架空,这与当前国家层面大力纠治侵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,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顶层设计背道而驰。

纠正此案,不仅是为了还给韩先生一个公平,更是为了捍卫“合理行政”的法律原则,维护国家监督机制的权威性、严肃性,并给那些以权代法、漠视国家监督、牺牲群众利益的机关一个警醒,还民众一个公道。法律的温度与公正,恰恰体现在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,所展现出的那份基于完整事实的、充满同理心的审慎与智慧。一个百万人口的大区,一个执法机关这般的执法氛围,会不会影响扛起中部崛起龙头的大旗的城市声望?

我们期待在本案的处理中“感受到公平和正义”,即便是迟来的正义!

(本文转自百度百+ 普金崇拜 ID为: 1706895574165706 代为发布,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,如有雷同纯属巧合,侵权请联系更改。)
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62602703090304966

(责任编辑:威展小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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