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宜都一供销社老职工19年工龄“蒸发”?档案齐全却无法认定,退休金缩水谁之过?
他是工作了19年的老供销社职工,档案里劳动合同、工资表、甚至每月被扣除的社保基金记录一应俱全.
然而,当他退休时,这19年工龄却离奇“蒸发”,无法计入养老缴费年限,导致每月养老金大打折扣。他手持盖有公章的原始档案四处奔走,得到的回复却是“政策已过追溯期”、“查无招工表”。
这看似荒诞的情节,正真实地发生在湖北宜都市的田洪先生身上。
一、事件脉络:19年工龄为何“凭空消失”?
根据田洪先生提供的官方档案,事实清晰,证据链完整:
事实劳动关系明确:档案中的《劳动合同书》、《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》等文件明确记载,田洪先生自1982年11月起在宜都市原潘家湾供销社、毛湖淌供销社工作,直至2000年11月改制下岗,工龄长达19年。
社保基金已被扣除:关键的《合同制职工手册》第4条明确规定该手册为“缴纳保险基金和享受保险待遇的依据”,且手册内页有1987年1至11分连续扣除社保基金的记录,并有收款人签章。这证明单位当时确实实施了代扣。
退休时工龄遭“清零”:2025年1月,田洪先生办理退休。宜都市人社局出具的《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》显示,其“视同缴费年限”为零,“参加工作时间”被认定为2004年1月。19年工龄不被承认,导致其每月养老金仅为1840.18元。
维权陷入“死循环”:田洪先生向市供销社、市信访局、市人社局反映。人社局以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查处”为由,称已超追溯期,建议其“与单位协商”或“向法院起诉”。供销社方面则提出一次性补偿1.1万元的方案,被田洪拒绝。
二、核心诉求与程序不公:田洪的委屈在哪里?
整起事件的核心并非复杂的法律争议,而是程序与实质的严重不公:
核心诉求一:要求认定19年工龄。
田洪先生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。白纸黑字的档案是最强证据,证明其与单位存在长期、连续的劳动关系。这19年工龄理应被认定为“视同缴费年限”。
核心诉求二:查明社保基金去向,追究单位责任。
工资中已扣除的社保基金去了哪里?单位是否涉嫌挪用?这不仅是经济补偿问题,更涉及违规甚至违法,相关部门不能以“过期”为由一推了之。
质疑一:“2年追溯期”能否成为挡箭牌?
人社部门引用的“2年追溯期”是针对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规定。但田洪先生主张的是其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,这是合法财产权,不应简单适用该条款而被剥夺。单位历史上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持续损害后果,应予以纠正。
质疑二:“招工表”缺失能否定全部事实吗?
即便档案中“招工表”缺失,但长达近二十年的劳动合同、工资记录、职工登记表等一系列连续、完整的档案材料,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。不能因一份表格的缺失而否定全部事实。
三、犀利追问:谁在让老实人吃亏?
这起事件暴露出一个沉重的问题:为何证据如此确凿,维权却如此艰难?
“历史遗留问题”不能成为“不负责任”的借口。
改革中的阵痛不应由最基层的劳动者独自承担。相关部门有责任、有义务厘清历史旧账,保障为社会发展奉献了青春的老职工的合法权益,而不是用“政策过期”来敷衍塞责。
1.1万元能否买断19年的青春?
供销社提出的1.1万元补偿方案,与19年工龄对养老金的巨大影响相比,完全是杯水车薪。这是一种对劳动者极不尊重的“打发”,而非解决问题的诚意。
政F的公信力在于为民担当。
当一位老人手持几十年前的官方档案,却无法为自己讨回公道时,损害的是群众对法治和公平的信任。相关部门应主动担当,启动调查,查明当年社保基金扣除未缴的真相,给出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。
莫让流汗者再流泪
田洪先生的遭遇,是许多在改革浪潮中下岗的老职工命运的一个缩影。他们为国家发展奉献了青春,不应在晚年再为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奔波流泪。
他呼吁湖北省、宜都市有关部门能真正重视此案,本着尊重历史、实事求是、保障民生的原则,重新审视田洪的诉求,依法依规认定其19年工龄,并彻查当年社保基金去向,给这位老职工一个公平的交代,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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